当前位置:bodog官网,bodog88官网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字〔2024〕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8 15:1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01013号

  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34689411XB

  住所:运城市盐湖区禹西路1025号

  法定代表人:苏魁

  2024年1月3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污许可证登记了2个废水入河排污排放口,实际建设有3个废水排放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

  1. 2024年1月31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登记有2个入河排污口,实际建设有3个入河排污口的事实);

  2. 2024年1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 2024年1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2024年1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4年1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5. 2024年1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入河排污口为2个的事实);

  6. 2024年1月31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管线平面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有3个入河排污口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0100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排污许可证未登记的入河排污口为应急排口,应急排放的达标中水未对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且你单位已于2023年6月申请办理该应急排放口备案,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2024年3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